参观邻居新房时2岁孩童坠楼致残,房屋主人要担责吗?

参观邻居新房时2岁孩童坠楼致残,房屋主人要担责吗?
张健
律师
项目案例 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杨某新房装修时在小区业主群发布装修公司的广告并邀邻居参观。同小区业主许某夫妻带2岁儿子小小(化名)参观时,儿子不慎从杨某房屋的落地窗坠落致颅脑损伤落下残疾。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承担1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5%赔偿责任,许某夫妇自行承担其余损失。许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是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某小区业主,同时是一家装修公司的股东,其于新房装修期间在业主群发布广告,邀邻居参观,并称钥匙放在门口,无人时可自行进入。许某夫妻未告知杨某,带2岁儿子小小到位于九楼的杨某家参观,其间小小从还没装玻璃的落地窗处坠落。许某夫妻在大半年为小小花费20万元医疗费,小小终因颅脑损伤落下残疾,遂将杨某、装修公司、物业公司等告上法庭,认为杨某替装修公司发布广告揽客,应与装修公司一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对杨某拆除外墙安装落地窗没有尽到监督义务,存在过错。要求杨某、装修公司、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计50万余元。 杨某和装修公司承认装修施工系杨某自行组织。杨某认为许某夫妻未告知其即去参观,孩子受伤与自己无关,不应担责。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不承担现场施工监督安全管理义务,杨某拆除外墙隔窗不违反装修管理协议规定,意外发生是因没有防护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避免损害发生的义务。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远离危险的照顾和注意义务。徐某夫妇将其2岁孩子带入施工现场,本就是将其置于危险环境中,且在参观房屋装修时未谨慎照顾,是导致本次意外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杨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在微信群主动邀请他人参观其房屋装修,并告知他人钥匙的存放位置,该行为要求杨某对邀请他人参观的房屋保障具有基本安全的参观环境,尽到避免参观人员发生危险的谨慎义务,杨某改造卫生间落地窗时未及时采取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物业公司对杨某在装修过程中,改变房屋外观、破坏房屋墙体的行为,未忠实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应承担部分责任。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2021-11-02 14:19:15
210,366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