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高管离职后拷走前公司数据库资料,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以案说法】高管离职后拷走前公司数据库资料,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张健
律师
项目案例 转载自:鼓楼法院

王某曾任A公司首席运营官,分管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等部门。分管期间,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王某掌握了该公司数据库账号和密码,且对数据提取申请有审批权限。之后,王某不再分管各部门,但是未将自己持有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告知并上交A公司。 数月后,王某提出离职,离职当日,王某登录A公司数据库将客户名单文件夹下载转移至个人U盘、电脑。同时,将企业邮箱内的《公司商业计划书PPT》、发件箱、收件箱内的全部文件下载至个人电脑。年底,王某利用其下载的A公司相关资料与B公司进行洽谈合作,后B公司与C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相关咨询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80万元,王某分得20万元。 检察机关遂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A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认为,首先,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查明,C公司因与A公司有过往来,对相关文件内容早已知悉,因此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对A公司上述文件内容的披露使用。综上,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B公司与C公司签署《咨询服务合同》后,B公司收取的咨询服务费20万元并非转让客户名单和商业计划书信息的直接对价,而是C公司对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的款项。因此B公司收取的20万元不应全部视为王某的违法所得,故法院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罪认罚,并自愿退出违法所得二万元,法院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王某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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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17: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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