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挖矿”行为效力的司法认定 ——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勤某公司、云某公司和上海堃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堃某公司)签订《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项目合作合同》和《云计算机房专用运算设备服务协议》。各方约定共同开展比特币“挖矿”活动,由云某公司以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方式向堃某公司购买专业运算服务器(以下简称“矿机”),堃某公司授权勤某公司代为委托云某公司托管“矿机”,在云某公司付清“矿机”货款前,“挖矿”所得收益由勤某公司代收,如出现网络故障、停电等生产事故,云某公司应及时修复并向勤某公司赔偿损失。在合同履行期间,案涉“矿机”先后在云南昭通和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矿场”运行,“矿机”生产过程中出现过多次断电,勤某公司主张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云某公司赔偿停电导致的比特币损失33.01424886个,折算后合计人民币530万元。 裁判要旨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总量有限、匿名性等特点,是一种结合开源软件工程模式、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开源程序,参与者在执行特定算法成功后,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途径获得比特币的方法被称为“挖矿”。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685台“矿机”日均耗电量达57500余度,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故判决驳回原告勤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