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大V发博贬损前同事,法院判决来了

微博大V发博贬损前同事,法院判决来了
张健
律师
项目案例 转载自:青浦法院

张三与博主曾是同事关系,两人因商标权事宜产生纠纷。在博主诉张三侵害商标权案件诉讼期间,博主在其新浪微博账号上发布微博,称以前公司里的Jack抄袭、骗钱、做缺德事等,内容还包含了其他侮辱性词汇。张三的英文名就是Jack,张三认为博主发布的该条微博存在对其侮辱、诽谤的情形,降低了其社会评价,故诉至法院,要求博主删除涉案微博信息,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218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原告辩称: Jack是他长期使用的英文名,在相关工作文件中均可体现,博主及业内同事均知晓此事,故涉案微博指向性明确。在发布涉案微博时,博主的微博账号粉丝量约为50万人,而截至庭审时,粉丝量约为100万人,其中不乏大量行业内大V,这也与张三的客户范围高度重合,故涉案微博不仅受众范围广,对张三在行业内的评价更是造成恶劣影响。其并未抄袭,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一审法院驳回了博主全部诉请,二审尚在审理中。 被告辩称: 涉案微博账号确实是其注册并持有,他也发布了涉案微博,但内容并未提及张三大名。Jack是常见英文名,微博上也有很多叫Jack的用户,大部分微博粉丝不会将Jack与张三联系起来,且涉案微博仅一人评论,故该微博影响范围有限,并不构成侵权。虽然侵害商标权案件仍在审理中,但其认为张三就是抄袭,故不同意张三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博主发布的涉案微博截至庭审当日阅读量约8万,影响较广泛,客观上容易使他人对张三产生误解,其言论已经超过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具有贬损张三名誉的性质。虽然涉案微博内容并未明确指出张三姓名,但鉴于两人曾为共事多年的同事关系,必然存在部分共同的社交群体,必然会对张三的名誉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张三名誉受损,故法院确认博主发表涉案微博的行为构成对张三名誉权的侵害。张三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博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令博主删除涉案微博;在其微博账号上公开发表不少于三十日的置顶声明,向张三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张三公证费2184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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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3: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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