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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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欺诈如何认定?

二手车交易欺诈如何认定?
张健
律师
项目案例 转载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二手车交易欺诈认定的原则是把握好经营者隐瞒的信息是否属于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大瑕疵,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的欺诈行为。 二手车交易欺诈认定的时间点不应局限于合同的磋商和签订阶段,而应延续至合同的履行阶段,具体应延至车辆交付时。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1日,原告赵某向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二手小汽车,双方签订《二手机动车转让协议书》。 协议书中约定赵某同意按车辆现有状况接受转让,但未就无钥匙进入、导航、盲区预警及胎压监测等功能作出明确约定。 双方另约定该车无碰撞事故,无结构损伤。 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已就涉案车辆进行了试驾。 原、被告签订《上海市二手车买卖合同》后多次微信联系、沟通,被告通过微信披露涉案车辆具有的相关功能、车辆的维修信息等。 另查明,涉案车辆在2018年6月27日、2019年3月11日交修,交修项目为(事故),作业内容为前保壳烤漆、更换右大灯、更换右喷水嘴、后围隔热垫整形复位、后保烤漆、后保修复等。 庭审中,原告提供车辆配置网络下载打印件,以证明该车不具备无钥匙进入等功能。 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期间涉及合同欺诈故请求: 1.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35,800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即407,400元。 裁判结果 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赵某购车补偿款4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在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买卖合同中是否存在欺诈。 法院认为,原、被告买卖车辆为2015年出厂的二手车,原告亦进行了试驾,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刻意隐瞒的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中约定赵某同意按车辆现有状况接受转让,该协议书并没有就无钥匙进入、导航、盲区预警及胎压监测等功能作出明确约定。虽然赵某在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中询问了无钥匙进入、导航、盲区预警等功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对无钥匙进入等功能的介绍上存在瑕疵。然上述四项功能属于车辆外在显示的功能,赵某在车辆试驾、提车验车的过程中可以识别,故该四项功能本身难以被故意隐瞒,且协议书亦明确约定赵某同意按该车辆现有状况接受转让。 基于二手车交易的特性,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自然老化、磨损以及不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不会导致车辆价值重大贬损的轻微事故及维修一般不属于重大质量瑕疵。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向赵某披露了涉案车辆的维修信息。 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功能告知上存在瑕疵系工作人员混淆了车辆不同版本功能的疏忽所致的辩称意见,具有可信度,予以采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瑕疵履约行为,不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并不会直接导致赵某作出错误的消费选择,更不会导致合同履行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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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18: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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