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儿媳换新车,婚没结成钱能追回吗?| 青法说案

为准儿媳换新车,婚没结成钱能追回吗?| 青法说案
张健
律师
项目案例 转载自:上海青浦法院

案情回顾: 看着身边的亲朋好友都陆续有了孙子孙女,老刘十分羡慕,于是心急如焚的他催促儿子抓紧时间相亲。在老刘的催促下,小刘在某相亲软件上结识了小李,看小李资料中显示与自己是同年,两人聊天也总能聊到一块,小刘对小李顿生好感。小刘和小李迅速“坠入爱河”并规划起两人婚后居住、生活问题。因为小刘和小李工作生活在不同辖区,乘坐公共交通很是不便,小李提出结婚并不要名牌戒指,就想换一辆新车。小刘父母在见过小李后很是满意,认为这个准儿媳妇知礼、懂事,为了能让儿子尽快结婚安定下来,老刘直接转账给小李12万元,让儿子带着她去换新车。小刘也将从奖金中拿出2万元转给小李。双方约定好再过2个月就去登记结婚。 但这段感情在维持不到4个月后无疾而终,小刘和小李分手了,老刘当初转账给准儿媳小李的12万元,已经被小李用于新车的首付。小刘父子认为,交付给小李的这合计14万元是以小刘与小李缔结婚约为目的,并不是一般的赠与,于是将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李返还14万元。 小李辩称: 其与小刘恋爱期间,从未主动提及要求购买奢侈品等礼物,双方的恋爱并不是物质性的。最开始确实是自己提出为了婚后两人生活方便换一辆新车。之后小刘积极主动带着自己前往4S店看车、订车,为了换新车,小李还将自己仅开了4、5年的汽车给卖了,加上对方转来12万元才凑齐新车首付。至于男方转账的2万元,也已经作为恋爱期间的日常开销花掉了。对方主张14万元是基于缔结婚姻所为的给付,但是自己从来都没有提出彩礼的事情,这14万元应该属于二人赠与给小李的,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过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在恋爱期间,如果一方或其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但赠与财产如果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予以扣减。 对于老刘转账给小李12万元钱款的性质,从交往过程判断:小刘和小李虽然相恋时间不长,但经历了相识、相恋、见家长、谈婚论嫁的阶段,双方关系密切,登记结婚将是双方继续交往的自然发展过程;从交付钱款缘由分析:小李提出换车是为了方便两人之间通勤,且小李多次将换车与办理婚礼、购买戒指做同类比较,故可认定双方是在考虑缔结婚姻的前提下,对于婚礼、首饰、车辆等做出一定的安排,换车与缔结婚姻的结果密切相关;从钱款交付后双方意思表示探究:小刘和小李分手后,小刘即代表其父亲提出要求小李返还购车款。小李则表示分手并非自己原因,未能结婚并非自己过错,且因为换车行为导致自己负担加重,只同意返还部分。从两人分手后对外的意思表示可以看出,小李并未将老刘交付的12万元钱款性质误认为普通的赠与,其对于该笔款项的赠与附条件应当有所预见。综上,父亲老刘交付给小李的12万元,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小刘和小李未缔结婚约后,小李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小刘交付给小李的2万元年终奖,亦可与12万元做相同性质认定,但考虑到双方在交往期间确实会产生一定的日常开销,应当予以适当扣减。经过调解,原告同意在金额上做适当让步。最终,小李分期返还小刘及其父亲合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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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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