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
案情回顾: 小王和朋友小张一起在开发区某饭店吃饭喝酒,两人都喝得有点多,开始以谁更有钱,生意做得更大吹嘘起来,互不相让,争吵起来。小王先将一个酒瓶摔在地上,小张见状一拳打在小王面部,小王随即还手和小张打了起来。但因为喝得太多被小张打倒在地,小王恼羞成怒,捡起刚才摔碎的啤酒瓶一下扎到小张的颈部,小张的脖子顿时鲜血直流。民警赶来后立即把小张送到医院救治,小王则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面对民警,小王理直气壮地说:“是对方先动手我才还手,我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抓我。”后经法医鉴定,小张的伤势已经构成轻伤,小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小张的行为涉嫌殴打他人,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评案说法: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 上述案例中,小王的行为明显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殴打的行为不属于明显的暴力行为,且未严重危及生命安全,其主观上也不是为制止对方。小王本人先挑衅摔酒瓶,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两人的行为应属于互相殴斗。因此,两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被打后还手造成对方伤亡,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判例较少。所谓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的当事人大多被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判刑。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该出手时就出手,但切记不要乱出手、出重手,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正当防卫,既要知道实施防卫行为的条件,也要消除“自以为”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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