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花10万买“翡翠”,感觉不值能退吗?
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双方交易符合射幸合同特征,该原石销售不存在消费欺诈情形,无需退一赔三,驳回消费者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日凌晨,方女士正在逛购物平台,当刷到一个翡翠直播间时,她立刻被热烈紧张的氛围吸引住,停留观看。 喜欢翡翠的方女士心动不已,几番考虑后她拍下了这块原石,看着直播间里一句句“恭喜”,她为自己捡到这样一个大便宜感到兴奋。三天后她又在该直播间购买了一块翡翠原石,两块原石共计付款9.8万元。 按照交易惯例,购买了翡翠原石,若无调包假冒等情形,涨跌风险均由购买者自担。付款后,翡翠店铺客服通过销售平台向方女士发送了《客户消费告知书》,载明“1.由于不同手机屏幕存在色差,以实物为准;2.原石有风险,入手需谨慎,主播人员对原石介绍仅限个人观点作以参考,请谨慎考虑;3.翡翠原石经授权开窗、扩窗、扒皮、切割等一系列影响二次销售行为后,无论涨垮,一律不支持退换货;4.为保证您的权益,务必一单一拍。如您同意本告知书内容,请回复‘确认’,没有回复‘确认’一律默认安排发货。” 方女士均回复确认,店铺便将两块原石进行开窗,并交由两家鉴定中心鉴定,之后将鉴定证书随原石一起寄送给方女士。 然方女士收货后,发现这两块原石品质并不如直播时主播介绍的那样好,再一看鉴定证书,只见鉴定结果显示两块原石均为翡翠,但证书载明结论仅对开口处作出,皮壳不做判断。方女士心一沉,感觉自己买亏了,赶紧联系购物平台商议退款事宜,但被店铺以“料子已开窗处理,且影响二次销售”为由遭到拒绝。方女士笃定这两块石头肯定不是翡翠,便自行委托一家鉴定技术服务公司对涉案原石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干青石。 方女士很气愤,她认为干青石不属于翡翠,自己受到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店主小张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合计39.2万元,购物平台对小张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赌石”,是指在玉石交易的过程中,由于砾石表面有风化皮壳的遮挡,看不到内部的情况,人们只有根据皮壳的特征或在局部上开的“门子”,凭自身知识、经验来推断赌石内部翡翠的优劣。 根据在案证据,一审法院判定本案双方之间的行为即为“赌石”,属于射幸合同的一种。方女士接受了“赌石”交易的模式,并在交易后对原石进行了切割,现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于理不合、于法无据,遂驳回了方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方女士不服,她认为小张及购物平台称购买原石是“赌石”行为,系企图掩盖价格欺诈的真相。正是因为受到欺诈,她才购买了与实际价值相差巨大的商品,因此商家与平台应退一赔三。方女士遂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一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查明 小张提供的原石鉴定证据均载有鉴定人员信息以及计量认证标志,而方女士自行委托的鉴定,鉴定证书上无鉴定人及鉴定人资质号。 上海一中院认为,所谓消费欺诈,即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故意“以假乱真”或“以次充好”。本案中,销售标的物为原石,因原石外部附着其他物质,故内部品质与价值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购买者根据自身知识、经验进行甄别与判断。一般情形下,如购买者认为原石内部价值不低于销售价格,则会达成交易。故案涉交易符合射幸合同特征。 本案中,小张销售的案涉原石对外宣称系翡翠原石,故如内部材质确系翡翠,即便价值低廉,也非消费欺诈中的“以假乱真”情形。因方女士提供的鉴定证书其上并无鉴定人及鉴定资质号,就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而言,该证书的证明力低于小张随案涉原石提供的证书的证明力。由此,案涉原石已开口处鉴定为翡翠,故小张不存在“以假乱真”的欺诈行为。同时,方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张存在“以次充好”的主观故意,也未证明小张曾对案涉原石内部品质做出允诺或保证,故小张也不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 另小张一方曾就“开窗”风险多次进行提示,方女士均确认,可认定其接受“开窗”后不予退换案涉原石的条款约束。 综上,方女士关于小张存在消费欺诈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在“开窗”后再行要求小张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以及购物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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