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口跳广场舞受伤,谁之过?
案情回放 某日傍晚,地铁口的小广场上,初次加入“舞队”的张阿姨在队伍外侧跟学舞步。正逢“舞友”王阿姨离开队列准备回家,经过张阿姨身后时,张阿姨向后迈动舞步受阻,王阿姨摔倒在地。经鉴定,王阿姨为左股骨颈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王阿姨遂将张阿姨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王阿姨称: 张阿姨因不熟悉舞步,步调、方向、动作等皆与他人不一致,动作幅度过大,不留意周遭情况,最终将自己撞倒在地,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理应由张阿姨赔偿。 张阿姨称: 因自己不熟悉舞步,当晚特地在广场舞队列外侧跳舞。王阿姨摔倒是由路面不平所致,两人并未发生碰撞。自己听到王阿姨的声音,回头看时才发现她已摔倒,过去搀扶。 法院认为: 根据监控录像可认定,原告因与被告发生碰撞而摔倒。被告抗辩系因地面不平所致,但未加以举证。若其在地面不平处跳舞必然会控制步幅,此与监控中显示的被告状态并不相符。 至于双方过错,被告虽于队列外单独一侧跳舞,但其周围常有行人经过,应注意及时调整动作方向、幅度,但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 原告对被告舞步幅度大、变化快的情况早有注意,却未作留心,未能尽到对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50%的责任,判决其需赔偿原告15万余元。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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