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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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上海-徐汇
    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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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难停,小区的停车位都去哪了?

车难停,小区的停车位都去哪了?
张健
律师
项目案例 转载自:上海青浦法院

2021年11月,小王购买了一套房屋,成为大宇小区的业主。青青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小区内车位租赁及日常管理事务。但小王自入住以来,发现青青物业公司管理混乱,尤其是小区停车难的问题,极大影响了小王的日常出行。小王要求青青物业公司公示小区内相关车位处分情况遭拒,小王将青青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小王诉称: 大宇小区内的所有车位均是占用小区公共区域的,青青物业公司掌握着车位处分情况,自己作为小区业主理应享有知情权,青青物业公司应公示包括小区车位数量、车位出租明细、承租人是否为本小区业主、出租价格等信息,允许自己查阅、复制、拍照。 青青物业公司辩称: 小王主张的车位处分情况不属于公示范围,仅能告知小王现小区固定车位数量为185个,其他信息因涉及其他业主隐私,不适宜公示。小王的主张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小王的诉请。 法院认为: 本案中,涉案小区的固定车位即已标线的停车位,系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等公共区域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共有部分的使用情况。小王主张的涉案小区固定车位的处分情况,实质上为租赁使用情况,属于业主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且青青物业公司也自认涉案小区固定车位的租赁使用情况由其掌握,故小王有权请求青青物业公司向其公示上述车位租赁使用情况,法院对青青物业公司主张上述内容不属于公示范围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青青物业公司提到的业主隐私问题,法院认为,青青物业公司不能以业主隐私权排除业主知情权,同时,业主知情权的行使以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为边界,故物业公司在向小王提供上述材料时,应对业主的身份信息等个人隐私尽到保密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小王诉请,青青物业公司应公示包括小区车位数量、车位出租明细、承租人是否为本小区业主、出租价格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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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11: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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