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年休假、福利年休假,到底哪个先休?
基本案情: 45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外企就职,根据公司的休假制度,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张先生每年除了有法定年休假15天,还可享受公司福利年休假10天。2023年9月,张先生另谋高就向公司提出辞职。在离职结算时,公司明确告知,张先生在2022年已休了5天年假,认为该5天属于法定年休假,故仅同意向张先生支付2022年应休未休10天年休假的折算工资。而张先生则认为,自己所休的5天年假应当在10天福利年休假中予以抵扣,不应算在自己的法定年休假内,因此公司应当向自己支付2022年应休未休15天年休假的折算工资。双方产生分歧,后张先生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一:如公司规章制度对于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的休假顺序无特别约定,且张先生在系统内提交年假申请未明确注明年假性质的情况下,张先生已休的5天应认定法定年休假还是福利年休假? 答:属于法定年休假。法定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劳动者法定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确定,但不少用人单位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高出部分即为福利年休假。福利年休假是法定年休假的补充,两者不能混同。福利年休假是用人单位根据其自身情况自行创设的带薪休假制度,通过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规定或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系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在上班时间可以选择带薪休息的福利,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而不是给予劳动者获得薪资补偿的福利,故该假期的安排应当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公司和劳动者对于年休假并无特别约定,且张先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请假时已经明确休福利年休假并获批准的情况下,基于福利年休假是法定年休假的补充,应推定张先生先休法定年休假,后休福利年休假。 问题二:从公司离职后,张先生来了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2个月后入职新公司。入职后不久,张先生因为父亲生病向公司申请年休假,但公司人事却告知张先生其不符合享受法定年休假的条件,张先生为此感到困惑不已,自己明明累计工作已满20年,为何不符合法定年休假的申请条件呢?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职工,应当有权享受年休假。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职工存在单位变更的情况,须满足在原单位和本单位不间断地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方有权享受年休假。张先生虽然曾经在其他单位不间断地工作满12个月以上,但离职后长达2个月的旅游导致张先生就业中断,至新单位就业不足12个月的张先生,确实不符合享受法定年休假的条件。 问题三:张先生的儿子期末考试取得了好成绩,他向公司申请5天年休假准备带儿子去旅游,但公司以适逢年底业务繁忙为由拒绝了张先生的年休假申请。张先生认为,公司拒绝其提出的法定年休假申请缺乏依据,对公司的审批意见不予理会,仍然出游。张先生的做法可行吗? 答:不可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公司以年底业务繁忙为由拒绝了张先生的年休假申请,并无不当,张先生作为劳动者应该服从单位的管理。若张先生在未经公司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休假,公司可以认定为张先生构成旷工进而依据规章制度对张先生进行处罚。 问题四: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因工作原因在当年度未休的年休假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如张先生在职7年期间一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并未休过法定年休假,公司亦未向张先生支付过年休假工资报酬。2022年8月,张先生离职后多次向公司催讨自己的年休假工资未果,遂于2023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7年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张先生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不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张先生于2022年8月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直至2023年9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应被认定丧失胜诉权。退一步讲,如果张先生在一年的仲裁时效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年休假工资请求权时效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的1月1日起计算。因张先生所在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因工作原因在当年度未休的年休假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故张先生可依法向公司主张2020年至2022年期间的年休假工资,但若其主张2015年至2019年期间年休假工资因超过时效故而丧失胜诉权。 问题五:若张先生系退休人员,但被原公司返聘,张先生可否向公司主张带薪年休假? 答:带薪年休假规定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适用年休假办法,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问题六:若张先生在某年未主动申请休年假,公司可否以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未申请休年假则视为主动放弃当年年休假为由,拒付张先生年休假工资?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有主动安排年休假的义务,除非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才可以视为劳动者放弃年休假,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可。因此,张先生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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