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基本案情: 王先生来到一家酒店,办理入住手续,监控显示,当时他的精神状态和健康状态都很正常,入住过程也很顺利。 第二天中午,酒店经理看到王先生在房间门口呕吐并带有酒味,于是上前询问王先生是否需要就医,王先生回应不需要。 第三天下午13时50分,酒店负责人小光发现王先生的房间已经到期,但并没有办理退房手续,于是小光前往房间联系王先生是否需要办理续费。小光多次敲门,迟迟没有人回应,小光便用管理员门卡打开了房门。进入房间后,小光发现王先生躺在床上没有反应,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了120急救中心。后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王先生已经猝死。 王先生家人得知这一噩耗后,认为酒店一方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先生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于是,王先生的家人将酒店一方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 酒店不存在明知王先生身体严重不适、不适宜单独入住的情况,且在发现王先生身体不适后有询问是否需要就医等行为,酒店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酒店对王先生的猝死没有直接的侵权行为,但是酒店没有在公示的规定退房时间也就是12时前联系王先生是否需要续费,以尽早发现王先生的异常状况,可能延误了对王先生的及时救治,没能完全尽到酒店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结合王先生入住时的健康状况和酒店行为与王先生猝死的关联程度,酌定酒店对王先生家属的合理损失承担10%的侵权赔偿责任,共计19万余元。 酒店一方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风险防控能力应作客观评价,只有当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应承担相应责任。 酒店方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王先生入住时的状态,酒店工作人员在事发前一天发现王先生身体不适时进行的询问,以及酒店方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采取的报警、拨打120的措施,从这些行为可见,应当认定酒店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标准,符合酒店行业的具体标准,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此外,酒店方不可能随时知晓王先生在房间内的具体身体状况,掌控房间内每一位住客的身体状况并非酒店的法定或约定义务。 关于酒店公示的退房时间为12时以前这个问题,延迟退房符合酒店行业的惯例,是一种人性化为客户服务的有力举措。从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王先生是在房间内猝死。结合王先生的死亡原因和时间,延迟退房和王先生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酒店于13时50分许前往房间询问王先生是否需要续费并不存在过错,也不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最终,上海一中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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