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心”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反悔撤销吗?

“违心”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反悔撤销吗?
张健
律师
项目案例 转载自:上海青浦法院

基本案情: 小王与小林是一对再婚夫妻,双方通过征婚网结识,相识没两个月,两人便登记结婚。因男方小王的房子在外地,“闪婚”后的两人住在女方小林的房子里,小王将房屋重新装修并入住。感情基础并不牢固的婚姻仅维持了一年,两人便分道扬镳。两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各自名下的房屋归各自所有,婚后购买的车辆归女方小林所有,各自接受赠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离婚后,觉得遭受“欺诈”、财产分割“显失公平”的小王,一纸诉状将小林诉至人民法院。 小王诉称 自己受到了“欺诈”,离婚后才知道小林的房子是别人的,自己当初帮小林的房子装修、还贷花了不少钱。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这套房子归女方所有,自己也放弃了该房子的共同还贷部分,还将共同买的车也给了小林,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离婚协议,小林返还自己共同还贷、装修、车辆折价款和彩礼共计91万余元。 小林辩称 不同意小王的全部诉请。两人的房屋都是婚前各自付首付款,婚后各自还贷,离婚协议中也明确各自名下的房屋归各自所有;房屋是自己与案外人小李按份共有的,人民法院判决由小李向自己支付房屋补偿款后,自己配合小李过户,直至与小王离婚时,房屋仍在自己名下;自己并没有欺骗小王,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小王装修的钱向案外人小李主张,可见小王在离婚时知晓小李的存在。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能否撤销。根据法律规定,欺诈可以作为申请撤销离婚协议的事由。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欺诈。首先,该房屋并没有直接判决归案外人所有,而是附条件的给付判决,即小李需先支付给小林50万元补偿款,小林再配合小李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在小王与小林离婚时,该房屋仍登记在小林名下;其次,小林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也不存在刻意隐瞒的行为,两人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小王对于涉案房屋存在争议是明知的,小林也将自己对房屋正在进行维权的事实告知了小王,小林不存在对小王的欺诈,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最后,人民法院认定小王的起诉不符合撤销离婚协议的条件,且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处理,有关彩礼的处置已包含在两人约定的赠与财产当中,因此,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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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11: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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